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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教授、老专家人力资源开发与老有所为

[日期:2008-03-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甘肃省老教授协会 胡之德

甘肃省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理事长 张昌言

兰州大学老教授协会会长 甘肃省老教授协会名誉会长

 

胡锦涛同志指出:“小康大业,人才为本”,开发离退休老专家人力资源与老有所为,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学习型社会,共创社会文明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老年人也应参与社会发展,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服务。

一、老有所为是老年知识分子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方式

11老年人工作方针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和老有所为是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工作方针,而且应以“所为”来改善“所养”,减轻所医,促进“所教”,加强“所学”,增加“所乐”;对群众社团的原则或政策是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教授协会应努力贯彻此政策和工作方针。

12老有所为的含义

所谓老有所为根据学术界、理论界和政府涉老部门所获共识,近似定义为: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为物质、精神及社会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这一概括可以与国际接轨且简述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表明老年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进步的一切活动,甚至包括家庭活动在内的活动均属老有所为。

13老有所为的法律依据

1996101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条提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强调:“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3)提供咨询服务。(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调调解民间纠纷。(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参与社会发展列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一,并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提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而使实现老有所为有了法律的保障。

由我国参与提交联合国并通过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鼓励各国政府对老龄人的原则是:独立、自我实现、尊严和参与,其中不少条款是鼓励老龄人参与社会发展,即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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